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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1月9日 没有评论

中国射击协会:

  第一条为了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运动员的伤病得到及时安全的治疗,保障运动员公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治疗用药豁免,是指运动员因治疗目的确需使用兴奋剂目录中规定的禁用物质或方法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予以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国性体育竞赛或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

  参加国际体育竞赛以及有关国际体育组织规定应向该组织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运动员,应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或所属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规定,向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运动员不能同时向一个以上体育组织或反兴奋剂组织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第四条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以下简称反兴奋剂委员会)成立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负责审批运动员的治疗用药豁免申请。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由7名以上医学专家和反兴奋剂专家组成。

  第五条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在审批治疗用药豁免申请时,应征求2名以上同科专家的意见。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对运动员的医疗信息保密。

  第六条 运动员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治疗用药豁免申请表(见附件1)。

  (二)有关病历(包括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的必要性,以及使用其它非禁用物质或方法对治疗影响的文字说明。

  (四)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认为必需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治疗用药豁免的审批包括简易程序和标准程序。 阅读全文…